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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9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 當事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詹瑪琍即雅仕企業社施文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985號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務 人 詹瑪琍即雅仕企業社 債 務 人 施文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壹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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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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