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44號債 權 人 林士茗即久川工程行 代 理 人 林旻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立得工程行、陳正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立得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登記資料;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