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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
    之釋明。

  • 原告
    林士茗即久川工程行林旻毅聲請對於債務人立得工程行、陳正義發支付命令,本院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
    立得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44號債 權 人 林士茗即久川工程行 代 理 人 林旻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立得工程行、陳正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立得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登記資料;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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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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