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6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682號
異 議 人即
- 債務人
- 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凱泰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吳玟頡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相 對 人即
- 債權人
- 巧活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健行
上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陳仲威」之記載,應更正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吳玟頡」。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