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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68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682號

異 議 人即

債務人
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凱泰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玟頡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巧活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行

上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陳仲威」之記載,應更正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吳玟頡」。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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