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7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732號
- 債權人
- 創意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志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福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系爭支票之退票理由單(按支票為提示證券,如未經提示尚不得行使追索權及利息請求權)。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日(聲請狀所載利息起算日為102年4月29日及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二者僅得擇一行使。且票號GD0000000支票之發票日為102年5月7日顯然在102年4月29日後,債權人就發票日前之利息請求難謂合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