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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5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 原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
    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99號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余立雄、劉文斌、劉士嘉、劉智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狀載債務人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余立雄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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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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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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