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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48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481號

債權人
壬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行廷
債務人
千輝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煙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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