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5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530號
- 債權人
- 李明吉
- 債務人
- 同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筠恩
人
一、債務人同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陳筠恩是否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釋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2年5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致無法確認本件支付命令陳筠恩是否為背書人,且債權人提出之支票7紙發票欄皆僅蓋有「發票人:同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筠恩」等字樣,依社會通念,應認陳筠恩係為該公司為發票行為,債權人對陳筠恩請求核發支付命令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