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0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034號
- 債權人
- 德律國際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劉緒倫
- 債務人
- 阿而發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法娣邁
- 債務人
- 衣斯美
一、㈠債務人阿而發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柒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衣斯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壹佰柒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