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06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0633號
- 債權人
- 瑞聯天地E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泊潭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進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聲請狀所附資料僅得釋明對第三人「富山工程行」之債權,未能釋明對本件債務人之債權,經本院命債權人補正釋明資料,債權人未能補正,且查無該第三人為相對人獨資商號之資料,是以本件對相對人之請求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