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0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陳泊潭
- 原告瑞聯天地E區管理委員會、聲請對債務人陳進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0633號債 權 人 瑞聯天地E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泊潭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進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聲請狀所附資料僅得釋明對第三人「富山工程行」之債權,未能釋明對本件債務人之債權,經本院命債權人補正釋明資料,債權人未能補正,且查無該第三人為相對人獨資商號之資料,是以本件對相對人之請求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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