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42號債 權 人 莊侑蒨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亞洲協合國際有限公司、王雿_即王百祿、王純慈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2月2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