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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1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146號

債權人
全國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鵬
債務人
華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鴻森
債務人
鄧鴻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陸仟貳佰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玖仟貳佰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並未陳明兩造另有約定遲延利率,是債權人請求逾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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