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90號債 權 人 洪培德即長工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秀蘭即久鋒企業社、蕭文賢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