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1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90號
- 債權人
- 洪培德即長工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秀蘭即久鋒企業社、蕭文賢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9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秀蘭即久鋒企業社、蕭文賢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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