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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8 日

  • 原告
    洪培德即長工企業社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秀蘭即久鋒企業社、蕭文賢發支付命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90號債 權 人 洪培德即長工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秀蘭即久鋒企業社、蕭文賢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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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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