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90號債 權 人 洪培德即長工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秀蘭即久鋒企業社、蕭文賢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5日送達於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