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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19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193號

債權人
吳聰海
債務人
倉原機電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文君

一、債務人倉原機電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陸拾玖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聲請人依票據關係併聲請對債務人賴文君核發支付命令。惟查,系爭票據,賴文君之簽章緊接於債務人倉原機電有限公司之後,又賴文君為債務人倉原機電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是依一般社會觀念,應認係債務人倉原機電有限公司所為之發票行為,賴文君個人顯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債權人對之請求票款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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