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20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2033號
- 債權人
- 共享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世琳 住屏東縣萬丹鄉○○路0段000號
- 設屏東縣萬丹鄉○○路0段000號
送達處所
高雄市○○區○○○路00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潘全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相對人為「潘全治」或「宏全盛農業土壤改良有限公司」,請具狀表明。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