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23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2332號
- 債權人
- 王崑驊
- 債務人
- 健竤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竣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聲請狀及其所附證物均未釋明清償日期為何,是債權人請求自匯款日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二日起算之利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