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1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131號
- 債權人
-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峰偉
- 債務人
- 森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素蕙
- 法定代理人
- 侯長景
- 法定代理人
- 何淑芬
- 法定代理人
- 兼法定代理 陳淇立即陳謹玲
- 法定代理人
- 人
- 債務人
- 何文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按日息千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