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4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442號
- 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住臺北市○○區○○路00號3樓之1
- 代理人
- 林首旗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
- 設臺北市○○區○○路00號3樓之1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TONIC FURNITURE CO.,LTD、振昇國際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東英、王家全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TONIC FURNITURE CO.,LTD、振昇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定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