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67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6731號
- 債權人
- 明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瑞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 送達代收人
- 吳明珍
- 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典百貨批發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