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8383號債 權 人 今日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吳春福 住新北市○○區○○路00號8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興喬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具狀確認本件請求利息於民國102年7月1日起算之依據為 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田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