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4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499號
- 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代理人
- 林首旗
- 債務人
- 唯良實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黃錦地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楊允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捌仟壹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