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10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1082號
- 債權人
- 甲御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秀碧
- 債務人
- 輝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秋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零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債權人主張所請求金額係包括自民國102年4月至102年6月之貨款,惟未敘明各月貨款及其利息分別起算日,故請求均自民國102年4月30日起算利息無從准許)。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