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22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2278號
- 債權人
- 陳金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優优小舖股份有限公司、許文寰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優优小舖股份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業於民國100年4月28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廢止,應行清算。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