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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8 日

  • 當事人
    陳志忠即品昌建材行三仁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241號債 權 人 陳志忠即品昌建材行 債 務 人 三仁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炳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捌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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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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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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