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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397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3976號

債權人
超瑞機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速必洗有限公司、涂文賢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陳志華、涂文賢是否分別亦為本件債權人及債務人?若是,請釋明其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㈢確認涂文賢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㈣補債權人超瑞機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為何?

㈤補債務人速必洗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為何?

㈥確認利息是否自民國102年12月10日起算?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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