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40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盧正昕
- 當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梁中和、聲請對於債務人龍億塑膠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龍億塑膠有限公司、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4077號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梁中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龍億塑膠有限公司、廖連坤、廖國龍、廖沈阿信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龍億塑膠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債務人龍億塑膠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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