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40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李美惠

  •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梁中和
  • 被告
    龍億塑膠有限公司法人廖連坤廖國龍廖沈阿信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叁仟壹佰貳拾柒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4077號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梁中和 債 務 人 龍億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惠 債 務 人 廖連坤 債 務 人 廖國龍 債 務 人 廖沈阿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叁仟壹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林世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