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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412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4123號

債權人
永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水河即長榮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如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陳報其現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0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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