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41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4123號
- 債權人
- 永炘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水河即長榮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如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陳報其現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0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