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46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4625號
- 債權人
- 陞達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紀駿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正即永翔船舶機械工程行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負責人姓名是否為何正?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㈢確認請求金額是否為新臺幣39,345元?如有誤載請更正(因請求金額與所附發票不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