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46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4625號債 權 人 陞達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紀駿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正即永翔船舶機械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負責人姓名是否為何正?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因所載原因 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㈢確認請求金額是否為新臺幣39,345元?如有誤載請更正( 因請求金額與所附發票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