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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462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4625號

債權人
陞達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紀駿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正即永翔船舶機械工程行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負責人姓名是否為何正?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㈢確認請求金額是否為新臺幣39,345元?如有誤載請更正(因請求金額與所附發票不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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