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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537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5378號

債權人
楊文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嘉昱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一、確認債務人嘉昱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慧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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