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5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5773號債 權 人 國益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聰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森元交通事業有限公司、詹凱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森元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債務人詹凱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