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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577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5773號

債權人
國益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聰裕
債務人
森元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桂鳳
債務人
詹凱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玖仟玖佰零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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