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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657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6573號

債權人
蔣承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愛玲、李忠良、李淳華、豐凱國際開發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另按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固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惟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原則上俱有管轄權,但依同法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同法第20條亦有明定。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等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李愛玲居高雄市、李忠良居臺北市、李淳華居臺北市且已出境、豐凱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設台南市,故債務人之住居所均不在本院管轄內,此有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及公司登記表在卷可證,依上開之規定,應由債務人住居所之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規定駁回聲請人之請求。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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