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67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6727號
- 債權人
- 寶薪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義修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連春營造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102年10月30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102年11月9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