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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672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6727號

債權人
寶薪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義修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連春營造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102年10月30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102年11月9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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