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8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8424號債 權 人 新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木森、詹靜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具狀釋明請求債務人李木森、詹靜宜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田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