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90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9074號
- 債權人
- 李建成即寶賢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順聯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曾進順是否為本件之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確認曾進順是否為債務人順聯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是,併請確認其是否為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