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9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941號債 權 人 辰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嗣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凱東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 ㈠利息起日。 ㈡合約書影本,並陳明是否約定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田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