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9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9523號債 權 人 洪嘉良即佳泰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文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慧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