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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007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0075號

債權人
洪釤榕
債務人
上千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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