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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012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0123號

債權人
莊欣儀
法定代理人
秦丕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周俊宗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同法第400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周俊宗發給支付命令,經核兩造間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鳳簡字第429號判決確定,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函102年12月4日雄院高民品102鳳簡429字第7249號函及聲請人所提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鳳簡字第429號判決書影本一份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就同一事件再為本件聲請,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0123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