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08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李慶昌
- 當事人泉順興鋼鐵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光利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0876號債 權 人 泉順興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光利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利息自101年9月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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