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18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陳立邦
- 當事人璋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光利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1825號債 權 人 璋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光利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 ㈡確認兩造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 ㈢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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