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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282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2827號

債權人
聯發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清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昱泰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具狀確認聯發鋁業有限公司、昱泰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是否均為本件請求之債權人、債務人抑或僅為各自請求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確認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其中新臺幣23,100元貨款部分)。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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