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29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2924號
- 債權人
- 恆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仲文即仲美企業行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
債務人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2924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仲文即仲美企業行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
債務人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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