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39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3971號債 權 人 力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茂億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恒任即隆誠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陳恒任即隆誠工程行住居於桃園縣龜山鄉,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葉泰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