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40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4073號
- 債權人
- 洪欽敏即億峰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權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狀附支票發票人均非債務人權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如債務人為背書人併請提出背書之證明) 。
㈡票號AA0000000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