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40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4073號債 權 人 洪欽敏即億峰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權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狀附支票發票人 均非債務人權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如債務人為背書人併請提出背書之證明) 。 ㈡票號AA0000000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