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41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4122號
- 債權人
- 林伶穗
- 債務人
- 安勝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明峰
人
一、㈠債務人安勝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安勝實業有限公司、李明峰應向債權人共同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玖仟玖佰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安勝實業有限公司、李明峰應共同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