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46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4673號債 權 人 福爾摩莎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日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光紙製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新光紙製品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1年1月19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