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6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639號債 權 人 許展明 債 權 人 富益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茂松、茂億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茂億工程行及債權人富益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及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及印文。 ㈡確認債權人許展明對債務人許茂松、茂億工程行得請求工程款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㈢確認許茂松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對債務人茂億工程行請求?併請具體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確認請求標的及數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