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7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790號債 權 人 郭政宜即和宜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兆玹機械工業有限公司、張瑞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張瑞芳是否亦為本件債務人? ㈡補兆玹機械工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莊玉惠